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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

时间:2020-12-08 来源:滕州市纪委监委网站

  一、滕州市纪委监委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市纪委监委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6.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
  (二)不予受理范围
  市纪委监委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市纪委监委机关(滕州市善国北路77号滕州市纪委监委信访室)。
  来访,滕州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滕州市善国北路77号)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拨打12388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登录滕州市纪委监委机关的举报网站、关注“善国清风”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四)办理流程
  1.统一接收:信访室统一接收向市纪委监委机关提出的信访举报。
  2.受理登记:对属于市纪委监委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按规定予以受理、登记。
  3.分流转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按程序移送、转交承办部门。
  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三、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1.办理不服党纪处分决定的申诉案件的程序。
  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经审核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2.办理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申诉案件的程序。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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